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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 部门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 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第三点“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模式”第(一)款修改为“(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其供配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相关标准自行组织建设,并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二、将文中第三点“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模式”第(二)款修改为“(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施工质量监理。建设单位可参照省级电网企业公布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目录’选择采购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并满足设计要求。”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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